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來源:www.bryrom.com 發布時間:2024年09月17日
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1、從反不正當競爭方面進行保護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我國法律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立法對市場競爭加以規范,其中就包括保護商業秘密的相關規定。保安服務公司作為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以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例如,客戶名單作為一項商業秘密,如果甲保安公司非法竊取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戶名單并搶走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戶,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是一種絕 對權,這種權利的產生不以約定為前提,任何人都負有不侵犯該權利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義務。
2、從勞動關系方面進行保護
保安員在工作中可能接觸到單位的商業秘密,同時對此商業秘密承擔著保密的義務。這種保密義務來源于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之間的雇傭勞動關系。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之間是一種雇傭勞動關系,保安從業單位是用人單位,保安員是勞動者。勞動者完成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和保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這種特殊關系,要求勞動者必須忠實于用人單位。這種忠實義務的內容有三項:(1)服從義務,即勞動者在勞動中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2)保密義務,即勞動者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3)增進義務,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以謹慎注意義務對待勞動。這也是勞動者職業道德中蘊含的要求,即職工應當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如果職工將自己掌握的本單位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源于勞動關系的建立,這種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只要雙方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論用人單位明確要求與否,勞動者都應當為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1、從反不正當競爭方面進行保護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我國法律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立法對市場競爭加以規范,其中就包括保護商業秘密的相關規定。保安服務公司作為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以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例如,客戶名單作為一項商業秘密,如果甲保安公司非法竊取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戶名單并搶走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戶,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是一種絕 對權,這種權利的產生不以約定為前提,任何人都負有不侵犯該權利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義務。
2、從勞動關系方面進行保護
保安員在工作中可能接觸到單位的商業秘密,同時對此商業秘密承擔著保密的義務。這種保密義務來源于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之間的雇傭勞動關系。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之間是一種雇傭勞動關系,保安從業單位是用人單位,保安員是勞動者。勞動者完成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和保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這種特殊關系,要求勞動者必須忠實于用人單位。這種忠實義務的內容有三項:(1)服從義務,即勞動者在勞動中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2)保密義務,即勞動者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3)增進義務,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以謹慎注意義務對待勞動。這也是勞動者職業道德中蘊含的要求,即職工應當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如果職工將自己掌握的本單位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源于勞動關系的建立,這種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只要雙方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論用人單位明確要求與否,勞動者都應當為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上一條:
沒有了
下一條:
競業禁止和法定的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同